
二八定律所揭示的不平衡性是城市發展中所存在的普遍規律。城市規劃應當正視和順應這種不平衡性,通過自我改進來提高規劃效用。從二八定律出發,可以推衍出城市規劃工作的若干法則,作為今后規劃改進的思路參考。本篇摘自《二八定律與理性規劃》一文,其全文收錄在《理性規劃》(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學術工作委員會編,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7年出版)。
規劃與城市,是一種復雜的交互過程。正如城市設計不是“設計城市”一樣,城市規劃也不是“規劃城市”,不能憑空臆造所謂的“理想城市”,而是審時度勢、適度超前地引導城市發展。而規劃引導的前提,是必須順應城市發展的規律,必須與城市管理運行機制相符合,必須與城市各種利益主體結成協商互動的機制。中國城市正在轉變發展模式,城市規劃機制也必須要調整,并且在許多方面要適度超前于城市轉型需求。二八定律[1]揭示了事物的不平衡性,應用二八定律觀察城市,就能發現城市發展中的許多不平衡現象,與城市規劃追求的協調、均衡、大同等理想差異極大!
即便認識到這種差異,認識到城市的不平衡性,城市規劃的目標也不能是修補、彌平甚至消滅不平衡,而是順應不平衡性的客觀特點,積極調整改進自己,逐步提高工作成效。
運用二八定律,我根據自己的感知羅列一下規劃工作所面對的重要不平衡現象,提出對策方向:
——在規劃地位上,城市本身就是經濟社會活動的空間聚集,對空間的調控較大程度地影響城市長遠發展。因此在“城市-的-規劃”[2]諸多品種和部門中,“城市規劃”占據的規劃資源投入(機構、人員、費用、程序)不到20%,但在政府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工作中發揮超過80%的功效。這一點,規劃界應當非常自信,姑且稱之“自信法則”。
——在城市空間中,20%的重點空間決定了城市80%的重要功能,表現了城市的特色與風貌。規劃的基礎性工作就是把握城市的大結構,確定關鍵的20%,因此可稱為“結構法則”。
——針對20%的重點空間,政府應當花費80%的精力、資源和手段,大力度地做好規劃和管理,其余80%用地只需用20%的力度管理,留出彈性接納來自公眾和市場、來自時間的多樣性選擇。這應當是規劃資源配置的“效率法則”。
——在決策模式上,政府可以將城市80%地域的規劃控制程度降低,設置底線、制定規則、明確程序,“讓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甚至在使用環節放松管制強度,讓業主在一定范圍內可以調整房屋用途及外裝飾,營造“活的建筑”。規劃制度要在結構控制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市場理性,煥發城市活力,體現“市場法則”。
——在事權的層級劃分上,上級機構重點抓好20%關鍵性問題的決策,并做好規劃傳遞機制的設計與完善,讓下級機構在80%中落實上位意圖并充分發揮靈活主動性。這是“授權法則”。
——在作用方式上,當前規劃體系以遠景目標規劃為主導,80%的精力用來建立自上而下、由遠及近的目標規劃體系,這已經成為根深蒂固的“行業病”。應當反轉過來,把80%的規劃資源放到行動規劃上來,以現狀問題為基礎,以有限可操目標作為導向,推動城市漸進改善。這是改變規劃作用方式的“行動法則”。
——在管制方法上,當前規劃管理的依據偏重于個性化的“規劃”,不重視制定“規則”,隨著行政法治化進程以及規劃對城市認知程度的加強,應當逐步調整過來,讓“規則”在管理依據中占據80%的分量。讓規則管住原則,讓設計鑄造精彩,是城市規劃的方向,應強化“規矩法則”。
以上“法則”,重點是針對當前規劃中常用內容與方法的辨析,未涉及最新的動向。期待有更年輕的同行有興趣研究二八定律與規劃,進一步提出“政策法則”、“數據法則”、“智慧法則”、“科學法則”等。同時更期待有同行進一步研究二八定律與城市這個大課題,深刻揭示城市中的不平衡規律,對規劃的改進幫助更大。
注釋:
[1]二八定律:1897年,意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偶然發現19世紀英國大部分的財富總是流向了少數人的手中。此后,他對不同時期、不同國度的資料分析也呈現出同樣的規律:社會上20%的人占有80%的社會財富。由于差異性和主次矛盾的存在是事物發展的普遍規律,二八定律逐漸成為各個領域不平衡現象的簡稱,而不論實際是否恰好為20%和80%的比例。
[2]“城市-的-規劃”:包含城市中的任何規劃行為,城市的復雜性決定了規劃的多樣性,城市政府每個部門在職能范圍所做的規劃也是城市規劃,多種規劃復合交織是城市的客觀存在,而理順各種規劃的關系,不是規劃局長(部長)是市長(總理)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