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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規是空間治理的“神經末梢”。當前,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改革正如火如荼,是實現國土空間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主要抓手。對于宏觀的各級總體規劃而言,理順事權、上下協同、剛性傳遞等“大關系”是治理的關鍵問題。但站在微觀的詳細規劃視角,如何將層層傳遞而來的大政方針真實地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結合起來、落實下去,更是治理當中最重要的部分。控規就像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這個神經系統的末梢,對規劃實施環境是極敏感的。它既是傳導的終端,也是反射的起點,具有雙向反饋的作用機制。這恰恰更符合“治理”的本義。
與“管理”(regulation)不同,“治理”(governance)涉及多元平等而非單一強勢的主體,它的建立以調和而非支配為基礎,是一個動態過程而非一種暫時型活動或者一套靜態規則。控規的管理實施正是一個多方共同參與的“治理”過程,既要有一定之規,也更需要適應市場、社會等治理各方的動態需求,而不能全憑政府一方進行強制性的“管理”。然而,過去的控規不論編制方式還是管理方式都是“管理”的概念,留給“治理”的空間非常少。在實施效果上自然也不理想,令城市秩序有余而活力不足,徒有“城”而沒有“市”。
因此,控規改革工作的重點應當放在如何建立起有效的雙向治理機制上,讓自上而下的管理要求與自下而上的多方訴求能夠有效地結合起來。一方面,要強調效用導向,抓重點增實效,分層編制,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動態維護,構建起面向治理的體制機制環境;另一方面,要克服規劃的“唯心主義”,不要事無巨細地做提前判定,要理解“城市發展是一個過程”,要多“留白”,讓治理各方共同決定做什么好、該怎么做。
尤需注意的是,隨著城市存量發展階段的到來,在控規改革中,社會效率要優先于行政效率。如果仍以“管理”的思維片面強化控規的剛性管控和嚴格維護,只為規劃“好批”“好管”,不為規劃“能用”“好用”,那么,即使編制審批和許可管理的效率提高了,也很可能與規劃的初心南轅北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