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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19-2035年)》(以下簡稱“示范區總規”)正在進行草案公示。作為首個省級行政主體共同編制的跨省域國土空間規劃,示范區總規的規劃及協調范圍近3000平方公里,涉及滬蘇浙三級八方政府,故雖名為國土空間規劃,但實為區域協調規劃。
公示內容最精彩的部分,是對“世界級濱水人居文明典范”的愿景描繪,以及按照“一張藍圖管全域”要求對發展愿景所進行的規劃演繹,定位高,理念新,創新多。也許是處于規劃改革過渡期的緣故,示范區總規在概念上是發展規劃的[1],在體例上是國土空間規劃的,在技術上是城市規劃的。在各取所長的同時又顯得頗為“糾結”,概念要響,內容要全,標準要高,反倒模糊了區域協調規劃的本來面目。
規劃的本原是目標與行動,先確定可實現的目標,并以行動實現之。對于區域協調規劃,涉及的主體越多、事務越繁,就越需要回歸本原,保證目標有力、行動有效。而有力、有效的要旨在于正確認識區域協調規劃的有限性。
首先是時間有限。區域協調規劃不能僅是一張共同的理想藍圖,也需要快速的行動落實來不斷凝聚和鞏固共識。所以找準抓手、速見成效是規劃在編制和實施中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例如廣東省自2008年以來,相繼推動了全省綠道、古驛道、碧道等建設,就在于這類行動周期短、收益快、效果好、影響廣,容易形成區域協同發展不斷推陳出新的良好形勢局面。時間有限還意味著規劃要在合適的時間做合適的事情,要善于捕捉有利共同行動的時間窗口。
其次是目標有限。鑒于時間的有限性,規劃應區分發展目標和工作目標。前者來自自上而下的定位,是全局性的、立足長遠的目標。后者來自自下而上的共識,是階段性的、解決當下的目標。如何深入研究規劃區當前的經濟社會運行狀態和人民關于發展的意愿訴求,在地方政府、社會、市場各方共識的基礎上,提煉出一個更加清晰的、引導共同行動的目標,是區域協調規劃從理想照進現實的必需。這個目標不一定要高大上,但一定是各方有動力去完成的。
第三是內容有限。過去我們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往往因為無限的“政府責任”,對轄區內各方面都要關注到,結果編成了“百科全書”,卻又大而無當、全而無用。區域協調規劃其實可以規避這個問題,根據誰組織編制、誰負責實施的原則,將規劃內容重點放在當前區域內各方最感興趣的話題和最需要做的事情上。比如區域生態敏感地區的共同保護和修復行動、跨區域重大平臺及設施的規劃建設、一體化發展的制度機制創建和試點工作推進等。
最后是共同行動。區域協調規劃的實質就是共同行動,是在找“公約數”,而不是在求“公倍數”。共同行動又是受前面所說的時間、目標、內容等變量影響的,是在“有限”時間內通過“有限”行動內容來實現“有限”的目標。這些“有限”并不會讓共同行動變得作用有限,相反會讓共同行動更容易產生實質性的成果與效用。如果再結合周期性的評估檢討和滾動式的修編實施,我們就可以通過一個階段一個階段的共同行動,讓區域協調規劃的宏遠發展目標逐漸成為現實。
可以說,區域協調規劃應該是“少即是多”的藝術。
[1]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的概念本就源自《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